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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清明节火灾事故实现零发生
2008-04-07


    清明节当日,经过我市上下各部门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做到了文明祭扫、文明用火,全市火灾事故实现零发生。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防火灭火工作,清明节之前,市政府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规定4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要求广大市民在此期间,林区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香烛;严禁烧田坎草、烧草灰、烧焦泥灰;严禁在林区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节日期间,市消防部门对重点部位加强了巡查和监管,坚持依法从严治火,真正做到“家火山火一起防”。通过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今年广大群众文明祭祖的意识明显增强。

  “往年每到清明节,沿山马路上堆着一堆堆烟花爆竹。今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一束束鲜花和纸花。”青田县森林防火队陈亮介绍说。他告诉记者,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今年市民普遍采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倡导无烟扫墓、文明祭祀,从而使导致火灾的因素大大减少了。

  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的林区安全,我市各地纷纷组建森林防火队。清明节期间,消防队员对各村镇重点地段、上坟户数及外出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摸,收缴禁售易燃祭祀品,并在林地与上山各路口设卡拦截,宣传森林防火知识,为山林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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