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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关于开展2008“危化除患”专项执法的通告
2008-05-29


 

市直相关企业:

为了从源头上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动企业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期间,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将对市直相关企业开展2008“危化除患”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力求专项执法达到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特将有关事项预先通告如下:

一、执法对象

市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执法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情况:

(一)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四)是否每季、每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五)是否立即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制定实施方案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是否排查治理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七)对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评估治理情况,申请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三、执法程序

(一)对照重点检查内容核查台帐资料,现场抽查重点部位,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按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已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自行彻底排查、治理、防控其他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同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整改限期届满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经复查逾期不整改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整改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五、诚恳提醒

市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抓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面排查、治理、防控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各种事故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并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六、查询平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2521019,监督电话:2521030。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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