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16时30分许,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班在正达阳光城地下车库通道进行补漏维修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市安监局对该事故经立案调查认定: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施工机具存在漏电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能确保生产安全;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方面未切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补漏班班长刘庭兵违反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状况未经确认的机具组织施工作业。
7月22日,市安监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罚则的具体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补漏班班长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