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层基础建设;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隐患、防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以上重点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安委会丽安委会(2008)3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二)重点地区
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综合督查: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8.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专项督查:1.道路交通:打击超速、超员、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2.水上交通: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5.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6.水利: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7.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矿山安全供电情况;
8.农业机械:拖拉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9.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10.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1.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12.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组织矿山和冶金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3.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14.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15.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7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市政府和省安委办,发有关部门。各部门从5月1日开始每3日向市安委办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并在8月初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市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