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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丽政办办明电(2008)85号
2008-05-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据统计,1-4月份,我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长4.2%,其中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增幅明显,企业伤亡事故仍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从最近市安委办组织的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部分县(市、区)和单位督查的情况看,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的以下问题需要引起充分重视,一是组织发动不够有力。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将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年活动放到应有位置,组织领导不力,宣传发动不深,实施方案指导性不强,没有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企业参与排查治理率低,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小企业存在较大空缺。二是排查治理不够有力。相当一部分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存在应付思想,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不扎实,一些显性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隐性的隐患存而不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流于形式,部分单位和企业自查隐患不全面,不彻底,自改隐患不到位。三是督促检查不够有力。少数地方和单位仅停留在布置工作的层面,没有指导、督促企业实实在在地开展排查治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加大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主要领导始终关注、分管领导始终主抓、其他领导始终参与的领导格局。针对前期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对策措施,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落实,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抓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抓落实,一个企业一个企业抓落实,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抓落实,扎扎实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设年活动推向深入。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等建设年工作要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特别是对工作滞后的地方、单位和行业、企业,要加强监督指导。要组织督促企业认真制定排查方案,建立排查制度,落实排查责任,把排查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员工。要充分利用员工参与、群众举报、工会监督等手段和途径,拓宽发现隐患、治理隐患的渠道。通过加大排查力度,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查深排,不遗漏一家企业,不放过一个隐患,努力使排查覆盖面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做到一般隐患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重大隐患发现一个,落实整改一个。对重大隐患要全面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四落实”,对整改无望、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下决心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不留后患。
  隐患排查治理要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执法,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制;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新隐患的产生;要与培训教育相结合,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要与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技术改造,引导、支持、鼓励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与事故调查处理相结合,对发生事故的企业首先要查有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凡因隐患排查疏漏或因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监督主体,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特别是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三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引导企业对隐患自查自改不掉以轻心、不推卸责任、不缺项漏项,做到排查有制度、治理有措施、工作有台帐。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通过层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真正做到安全隐患的治旧控新,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和市直级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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