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第13号超强台风“森拉克”引发次生事故的紧急通知》(浙安监管办〔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内部明电
发往 见报头
等级 特 急 部委号 安监总明电[2008]34号 中机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
第13号超强台风“森拉克”引发次生事故的紧急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集团公司、中国海洋海运集团公司、中国外运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第13号超强台风“森拉克”的紧急通知》、中央气象台热带气旋公报(第183期)以及国家海洋预报台海浪二级警报(橙色):今年第13号台风“森拉克”(SINLAKU)已于9月11日17时前后加强为超强台风,17时其中心位于我国台湾省宜兰县东南方大约45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6级(52米/秒)。预计,超强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5一10公里的速度缓慢地向北偏西方向移动,逐渐向台湾东部沿海靠近,强度还将略有加强。受其影响,11日晚上到12日白天,菲律宾东部洋面、巴士塘海峡、台湾海峡、台湾以东洋面、东海南部海面以及台湾省东部和北部沿海将有7-10级大风,部分海域风力可达11-14级。“森拉克”中心的附近海面的风力可达15-17级,台湾东部和北部地区将有大到暴雨,局部有大暴雨。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风防御工作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区做好准备,严加防范;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监视,及时对防御工作做出部署。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应急办要求,现就做好防范“森拉克”引发次生事故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森拉克”的移动路径及变化趋势,提早做好防御工作。
2.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台风、巨浪、风暴潮和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滑坡、泥石流、淹井、沿岸设施损坏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3.督促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等作业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安全,必要时及时撤出海上作业人员。
4.通知台风影响范围水域内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立即回港避风,航运船舶根据情况采取绕航、滞航、锚泊、抗台措施。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适时关停渡口。
6.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事前检查,随时检查生产装置、生产设施,加强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生产设施、油气输送管线的监控;必要时按程序采取紧急停车、处置物料和撤离人员等措施。
7.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非煤矿山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8.密切临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运行情况,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因强风暴带来的强降雨和地质造成垮坝、溃坝的防范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9.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运营安全。
10.督促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防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11.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台风及暴雨、雷击、滑坡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12.通知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13.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森拉克”台风的变化趋势,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