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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再培训培训班的通知
2008-03-17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丽水市举办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再培训培训班一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07年2月、3月参加再培训及换证培训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尚未参加08年再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2008年3月17日­—3月19日。

三、报到时间:3月17日下午14:00至17:30。

四、培训(报到)地点:丽水市委党校宾馆(丽水市职业技术学院旁),党校总台电话:2296567。

五、培训费用:2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单位:丽水市职工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七、考核单位: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注意事项:

(一)再培训人员带本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二)换证人员带本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二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交身份证复印件1张

九、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准时参加。联系电话:2789992  2789991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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