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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2008-07-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经研究,定于7月中旬举办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培训班一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已经从事或拟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的有关人员。

二、培训时间7月11日—7月18日

三、报到时间:7月11日下午(14:30-18:00)

四、培训(报到)地点:丽水市委党校宾馆 党校总台电话:2296567。

五、培训费用:根据物价部门核准,按照450元/人收取。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考核发证: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注意事项: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培训人员带1寸免冠近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初中以上学历证明1份,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1份。

八、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准时参加。

联系电话:2789991  2789992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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